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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抬重价反失利


  于定志,云南西河县人,为人心贪性执,冒昧于利。一日买栀子,往四川处卖,得银八十余两,复买当归、川芎,往江西樟树卖。每担止着本脚银二两六钱。到时归芎虽缺,然比前价稍落些,牙人代发当归十两一担,川芎六两一担。定志怒,责牙人曰:“前日十二两价,如何减许多?”

  牙人辨曰:“若到二三担,则可依前价,今到二十余担,若从前价,何以服行情。公欲重价,凭公发别店卖之,何必怒焉。”

  定志与牙角口,旁有一客伙张淳者劝曰:“公货获利三倍,当要见机。倘价若落,未免有失渡无船之悔矣。”

  定志坚执不听。数日后,到有当归三四担,牙人发价十两卖讫。淳又劝之曰:“此客已卖十两价耳,公何不卖也。”

  彼亦不听。后又二客人有十五担到,牙人发价七两,亦卖讫。过数日,又有十余担来,止卖四两。定志暗悔无及。众客又背地代他扼腕。定志又坐一月余,价落货贱,与牙不合,遂转发到福建建宁府,止卖三两七钱乙担,比樟树价又减,更废船脚又多。

  定志自恨命薄,不当撰钱。人谓其非命薄也,乃心高也。

  非挫时也,乃过贪也。故笔之以为嗜利不饱者鉴。

  按:商为利而奔驰南北,谁不欲广收多获,特遇时而倍得其利,便可见机脱,何乃贪赎无厌,至失机会,而后扼腕何益哉。甚矣!贪之为害也。不知凡物贱极征贵,贵极征贱,必无极而不返之理。此阴阳消长之数,造化否泰之机,往往皆然。志可违,时不遂,贪心乎。是以从古君子,以不贪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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