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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作者:来源:高考网发表于:2020-06-18 14:54:34

广东警官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等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110

  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另行设置招生院校国标代码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与驻厅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担任,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管理各项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学校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一)本科提前批次: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本科公安类专业。

  (二)本科批次: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

  (三)广东省以外本科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提前批次招生预留不超过1%招生计划用于公安英烈民警子女报考。

  第十五条本科提前批次各专业分为普通招生计划和专项培养招生计划,普通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生源考生,专项培养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各市(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惠州、肇庆)生源考生。

  本科提前批次按照规定设置各专业的具体招生计划数,各专业女性招生计划数按照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设置,具体招生计划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报考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六条报考本科提前批次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和广东省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十)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第十七条报考本科批次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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