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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集锦!2019法考主观题:民诉法核心法条汇总

作者:233网校来源:233网校发表于:2019-09-23 11:08:36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

2.【一般地域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4.【特殊地域管辖(公司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

5.【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6.【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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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52条

2.【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53条

3.【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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