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集锦!2019法考主观题:民诉法核心法条汇总
1.【级别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8条 |
2.【一般地域管辖】 |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
4.【特殊地域管辖(公司诉讼)】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6条 |
5.【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
6.【专属管辖】 |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33条 |
1.【共同诉讼】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52条 |
2.【代表人诉讼】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民事诉讼法》第53条 |
3.【第三人】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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